南湖革命纪念馆基本陈列序厅 南湖革命纪念馆供图
早在2004年3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专程就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到嘉兴开展调研,认为嘉兴完全有条件成为浙江省乃至全国统筹城乡发展的典范,并在深入调研考察基础上,主持召开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座谈会。随后,嘉兴制定了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成为全国首个提出此类纲要的地级市。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三个务必”,其中强调全党同志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这是新征程上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船精神”的具体体现,更是新时代践行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切实行动。南湖革命纪念馆立足红色根脉重要标识,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船精神”,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传家宝和生命线作用,进一步挖掘展示红色资源的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强化党性教育功能,强化党的创建史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阐释,围绕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充分发挥红色文化的引领作用,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真正让红色基因融入血液、融入品格、融入时代,从而在用好红色资源中守好红色根脉。
南湖革命纪念馆作为初心之地纪念馆,努力筑牢学习宣传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阵地,健全党史学习教育长效机制。他们通过聚焦“初心使命”“伟大建党精神”“红船精神”,加强红色资源的系统研究研讨,夯实基础性研究,用好“红船起航”主题展这个主阵地和红色资源宝库。
依托丰富生动的红色资源,南湖革命纪念馆创新服务思政课程的宣讲载体,组织全体宣讲员集体备课,并通过系统学习和深入交流,在学深悟透党的二十大报告的基础上打磨形成了系列精品党课,开展“七进”宣讲活动,打好具有辨识度、影响力的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组合拳。始终把“守好红色根脉,当好红船卫士”作为使命和担当,时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加强红船的科学管理保护,秉承“两年一大修,一年一小修”原则,确保其完好如初。通过编织陆地、水面、水下和空中的立体防护体系,联合公安、消防等部门设立24小时护卫岗,启动联动保护机制,全方位无死角筑牢红船防护线。几十年来,红船始终以其固有的平静和博大接受着人们的瞻仰,向每一位到访者讲述着中国共产党诞生的那段伟大历史。
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南湖革命纪念馆面向党员干部群体,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深化“六个一”主题教育,把理想信念教育贯穿在“六个一”主题教育中,发挥南湖革命纪念地独特优势,不断创新宣讲手段和方式方法。通过开设“红船大课堂”“南湖水上课堂”,不断拓展“六个一”教学阵地;挖掘红船故事、“红船精神”,不断创新“六个一”教学内容;开发“重走一大路”体验式党性教育项目,不断创新“六个一”教学形式,进一步将“六个一”主题教育活动打造成为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红船精神”、不忘初心使命的精品课程。(徐继宏)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