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2023年计划实施60余次发射任务******
中新社北京1月18日电 (记者 李京泽)《中国航天科技活动蓝皮书(2022)年》发布会18日在北京举行。蓝皮书称,中国航天科技集团2023年计划安排60余次宇航发射任务,发射200余个航天器。
根据蓝皮书,2022年全球共实施186次发射任务,发射航天器2505个,刷新历史纪录,发射航天器总质量1041.16吨,为本世纪以来最高值。
其中,美国实施87次发射,发射航天器总质量734.45吨,超过其他各国质量总和。中国实施64次发射,发射航天器总质量197.21吨,居世界第二位。俄罗斯、欧洲、印度、日本分列其后,发射次数居世界第三至第六位。
蓝皮书显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2022年完成54次发射任务,成功率100%,其中,长征系列运载火箭53次、捷龙三号运载火箭1次,年度发射首次超过50次,发射航天器总质量193.98吨,占全国的98.4%,长征系列运载火箭实现128次连续发射成功,长征二号丁运载火箭完成15次发射,刷新单型号运载火箭年发射次数纪录。
展望2023年,蓝皮书称,中国航天科技集团2023年计划安排60余次宇航发射任务,发射200余个航天器,并计划开展一系列重大任务,主要包括载人空间站工程进入应用与发展阶段,空间站转入常态化运营模式,将完成1次货运飞船、2次载人飞船发射任务和2次返回任务;全面推进探月工程四期和行星探测工程,开展嫦娥七号、天问二号等型号研制;发射多颗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科研卫星和业务卫星;完成长征六号丙运载火箭首飞,进一步完善长征火箭型谱。
在火箭方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一院捷龙三号运载火箭副总指挥惠兴晨说,2023年,捷龙三号运载火箭计划在6月、8月、9月和10月分别完成一次卫星发射任务,将未来导航等二十余颗卫星送入预定轨道,四次任务均为海上发射。(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